(2009年7月6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11月3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版;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版)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CIA。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琼企业)和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23-2号中新大厦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五)经批准,组织开展各项建筑业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个人等,并向有关国家级协会推荐参与全国评优;

(六)组织协调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开展行业交流研讨,不断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

(七)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团体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科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新成果,促进节能减排,为会员单位提供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组织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八)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会刊《海南建筑业》和行业发展报告;建设管理本会网站,组织会员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开展行业宣传推广,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九)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琼企业)、行业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会议、活动;

(三)关心本会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议、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名誉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审议理事、监事变更、增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理事、监事变更、增选。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八)制定或修改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申请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届中增选理事或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及新的理事人选,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5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职责是: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监督本会的制度建设及履行情况;

(五)监督会费和会员捐赠财物使用情况;

(六)检查本会财务情况,并向会员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和讨论协会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会审议;

(五)领导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指导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方式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因特殊情况,秘书处可以建议增加会长办公会次数。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和副会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依据章程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落实会长办公会纪要的各项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合同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分支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依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和税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及时改进,制定可持续改进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员捐赠或社会资助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海南建筑业协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23-2中新大厦18楼

电话:0898-65334066、65320163、6539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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