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时间:2010-06-02 09:47浏览次数: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原海南省安全检测协会组织的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移交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活动的开展,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及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协会设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库专家担任,并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海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2、审定安全文明工地
二、评审专家组职责:
1、按《海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检查评分,并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
2、提出安全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受理并审查安全文明工地工地申报材料;
2、安排检查计划;
3、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安全文明工地专家评审专家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工程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海口、三亚地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含4000㎡)、小区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含15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市县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小区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工程项目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曾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3、地下室施工时曾因基坑支护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导致基坑塌方的;
4、将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在建工程内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要求:
一、房建工程
主体施工阶段:施工进度至主体二层,外脚手架在三层以上;装饰施工阶段:外墙面装饰尚未结束,外脚手架在三层以上。
二、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等应完成工程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地上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地下构筑物至地面以下2米。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必须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参建单位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份
二、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入围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随时可以申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安排评审专家组,组织现场检查。
二、由协会组织专家检查现场,检查时分专业由3-4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三、专家组检查完毕,提出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即向获奖单位发放安全文明工地奖牌。
第十三条 入围标准
一、评审专家组根据《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检查表》等要求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平均分占评审总分的90%;其中文明施工专项得分率不低于80%;
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专家组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是否及时回复、整改,该项占评审总分10%。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综合分应在80分(含)以上。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将在《海南建筑业》刊物及海南省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并授予施工单位证书、奖牌;授予项目经理、安全员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协会将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抽查(动态管理),若发现该工地在获奖后的施工期间,安全与文明施工有较多问题或出现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
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其余各项安全检查用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原海南省安全检测协会组织的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移交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活动的开展,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及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协会设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库专家担任,并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海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2、审定安全文明工地
二、评审专家组职责:
1、按《海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检查评分,并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
2、提出安全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受理并审查安全文明工地工地申报材料;
2、安排检查计划;
3、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安全文明工地专家评审专家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工程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海口、三亚地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含4000㎡)、小区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含15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市县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小区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工程项目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曾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3、地下室施工时曾因基坑支护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导致基坑塌方的;
4、将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在建工程内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要求:
一、房建工程
主体施工阶段:施工进度至主体二层,外脚手架在三层以上;装饰施工阶段:外墙面装饰尚未结束,外脚手架在三层以上。
二、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等应完成工程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地上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地下构筑物至地面以下2米。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必须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参建单位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份
二、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入围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随时可以申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安排评审专家组,组织现场检查。
二、由协会组织专家检查现场,检查时分专业由3-4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三、专家组检查完毕,提出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即向获奖单位发放安全文明工地奖牌。
第十三条 入围标准
一、评审专家组根据《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检查表》等要求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平均分占评审总分的90%;其中文明施工专项得分率不低于80%;
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专家组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是否及时回复、整改,该项占评审总分10%。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综合分应在80分(含)以上。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将在《海南建筑业》刊物及海南省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并授予施工单位证书、奖牌;授予项目经理、安全员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协会将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抽查(动态管理),若发现该工地在获奖后的施工期间,安全与文明施工有较多问题或出现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
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其余各项安全检查用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
附件: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件: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 附件: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