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争先
海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2 09:0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引导QC小组活动健康发展,调动广大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参与QC小组活动的积极性,参与质量创新和持续改进活动,进一步提升海南省工程建设行业全面质量管理理念,保证QC小组活动科学、有效、高质量开展,按照中国质量协会现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QC小组活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QC小组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提倡和坚持“小、实、活、新”的活动特点,采用成果内容材料评审和发表评审相结合的形式,选拔出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组织绩效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海南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在会员单位间进行。
第四条 采用培训、指导和成果评审的形式推动和开展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为加强企业QC小组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更多的QC小组活动骨干人才,我协会面向会员单位中相关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每年举办一至两次QC小组活动推进培训班,培训完成考试合格者可成立QC小组,组织本单位成果参加海南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建设机械、公路桥梁、水利水电、电力、园林、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行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已按规定组建QC小组,注册登记课题;
(二)小组活动效果显著,具有科技含量和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活动结束日期与报名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
(四)小组成员人数在10人以内;
(五)同一小组成果往年已申报过的不能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成果目录表;
(二)海南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单;
(三)课题成果资料评价表;
(四)QC小组活动成果资料( word 版和现场发布PPT);
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逾期申报的QC小组活动成果,海南建筑业协会有权拒绝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参加QC小组评审活动须经过报名、资料审核、成果材料评审和发表评审等四个环节:
(一)报名:QC小组评审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报名;
(二)资料审核:审核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三)成果材料评审: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资料评价表》及《创新型课题成果资料评价表》对活动成果内容进行评审;
(四)发表评审: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各QC小组派成员代表按照报名时提供的PPT进行成果发表,评审组按照发表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条 成果发表人员必须为小组成员,没有进行成果发表或未按要求完成发表的小组,视同放弃。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评审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质协T/CAQ10201)最新标准。
第十二条 海南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设立一、二、三类奖,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审定,最终获奖数量依据本年度竞赛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严格按“评审标准”对QC 小组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成果评审方法如下:
(一)评委按QC小组活动“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资料评价表(详见附件3)、“创新型”课题成果资料评价表(详见附件4)对成果资料打分。
(二)去除本组评委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值作为成果资料评审成绩,成果资料评审成绩在成果发表评审结束前不公布。
(三)成果发表评审在QC小组成果交流会上进行,参加发表评审的QC小组成果确定方式如下:
1.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发表或交流,评审的成果由各单位在提交成果申报资料时在《申报成果汇总表》和《报名表》中予以确认。
2.对成果资料评审成绩排名在成果总数前10%以内的成果,如申报单位未自主推荐其参加发表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推荐参加发表评审。如申报单位放弃该成果参加发表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排名推荐其他成果参加。
(四)成果发表评审方法如下:
1.QC小组按通知时间参加成果交流会,并按指定程序抽签决定发表顺序。
2.QC小组按《QC小组成果发表规则》以多媒体投影等方式发表成果。
3.评委按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4.每个成果发表完毕后,公布上一个发表成果的评审总成绩。在总成绩中,资料评审成绩占80%,发表评审成绩占20%。
5.成果排名和评审等级的确定
(1)一类成果、二类成果、三类成果数量分别不超成果总数的15%、35%、20%。
(2)一类成果从参加发表评审的成果中产生,其排名由成果评审总成绩决定。
(3)二类成果、三类成果根据资料评审成绩划分决定,资料评审成绩不排名、不另行公布。
第五章 专家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评审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取得国家级相关推进培训资格,并加入海南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组设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7人,分组评审的,每组评委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评审前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高级专家进行前期评审培训,培训内容为评分细则、标准。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一类成果、二类成果和三类成果的小组,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其中,二类成果及以上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程建设QC活动。
第十九条 海南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在申报企业信用评价、优质工程或在相关业绩考核时可适当加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持续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质量管理小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活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抄袭套用他人成果的小组及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申报单位警示或三年内不得申报海南省工程建设优秀QC 小组。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将其从专家库内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