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争先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2024版)
时间:2024-12-18 08:4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的提高,推进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
第三条 绿色建造施工评价工作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绿色建造施工评价工程范围:
(一)建筑工程
(二)市政园林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四)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报建手续齐全合法。
(三)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四)满足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具有完善的绿色建造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第四章 立项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绿色建造施工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立项时间。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按照协会官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盖章齐全后上报协会。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绿色建造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对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实行资料初审、立项评审、过程检查、验收评审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资料初审。协会对评价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协会对初审通过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根据评审工程数量组建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过程检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项目应提出过程检查申请,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检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造施工实施过程汇报 PPT。
(二)见证性评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 项目开展绿色建造施工情况见证性评价文件。
(三)证实性材料:
管理类证实性材料;环境保护类证实性材料;资源节约类证实性材料;人力资源节约和保护证实性材料;技术创新证实性材料;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过程检查与评价。过程检查专家经过现场及资料检查,按照评价打分表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价意见。过程检查评价分为合格(60-69分)、良好(70-84分)、优秀(85分及以上),是最终验收评审一星、二星、三星的评价基础,不合格(60分以下)不参与最终验收评审。
第十六条 验收评审。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半年内,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上报最终完成情况资料,协会按批次组织进行验收评价和最终结果审定,评审结果为三星、二星、一星和不及格。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在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项目,协会授予级别证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资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已完成评审的,撤销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及协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