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并吸收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海南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对海南省建设领域有一定贡献的非团体会员中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4、团体会员中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2、 会员单位应按会员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3、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双数年份进行。

第六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条 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双数年份进行。优秀会员单位是评选省优秀施工企业的基础。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对获得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的会员单位,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行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4、罢免理事单位;

5、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6、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7、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对外驻施工企业的处罚,向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留会观察1年。观察期间暂不享受会员服务优惠待遇,两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向理事会备案。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按第五条第1款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2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主办:海南建筑业协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23-2中新大厦18楼

电话:0898-65334066、65320163、65399099

Copyright © 2018 HNJZ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琼ICP备10002841号

本站关键字:海南省建筑业协会 海南建筑业协会 海南建协 海南省建协, 网站地图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