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争先
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时间:2025-01-21 1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的提高,推进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负责,绿色建造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建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七)生态工程。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三)具有工程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间。工程开工后,主体工程完成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即可申报。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推荐等级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有: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
(四)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绿建委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绿建委按申报工程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
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的绿色施工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初评。绿建委对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过程检查。
1.通过资料初评的工程,绿建委酌期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检查。
2.专家组向绿建委提交过程检查意见书。
(三)验收评价。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半年内,提出验收评价申请。
(四)结果审定。绿建委审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三星”“二星”“一星”。
(五)结果公示。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项目,协会授予级别证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资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已完成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及中施企协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