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争先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7-27 16:35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单位:
为深入研究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情况,促进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树立行业品牌,经研究,自2016年起,我会开展的“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调整为“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现将我会制订的《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6年5月3日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规范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包括: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简称竞争力200强评价;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简称成长性200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力200强评价是对综合实力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的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成长性200强评价是对成长迅速、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是一项行业公益性活动,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上一年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四)上一年度未发生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 申请参加竞争力200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附件1);
(二)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第七条 申请参加成长性200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附件2);
(二)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E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网上申报流程(附件3)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打印申报表。
第九条 申报资料须按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奖项证书扫描件的电子版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
第十条 同时申请参加竞争力200强评价和成长性200强评价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竞争力200强评价申报资料和成长性200强评价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须将申报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报送,经其审核盖章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一份。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程序是:
1、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计算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计算方法见附件4)。
2、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会议,对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前200名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
3、对入围双200强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双200强企业名单。
4、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会议,发布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循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建协〔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附件: 2、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附件: 3、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网上申报流程 附件: 4、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指标与指数计算